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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吸引更多的人才,促进兰州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原则、程序和方法第四条引进人才,要以项目带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引进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引进人才,可以采用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管理技能与非专业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七条 引进人才时,由引进单位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比例结构的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引进、调入的外省市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本市,免收有关落户的费用。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贡献突出的,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因原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定居、投资创办企业,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待遇。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学习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鼓励其以兼职、咨询、讲学和短期工作的方式,参与兰州经济建设。留学人员来兰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公安、外事部门要简化再出国手续。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优先立项,并申请优秀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需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中级人才3万元左右,高级人才5万元左右。引进的院士,无偿提供五室两厅住房;引进的国际、国内专业技术领域领先水平的高级人才,提供四室两厅住房。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原有职工保险福利的同时,用人单位可为其增加同等数量的投保险种,或在原有保费的基础上,提高2倍的保费。

第十七条 对于引进的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允许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一般在20%,经双方协商可达35%。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兰转化科技成果的,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给予提成和奖励: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2、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3、采取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4、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为兰州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农业项目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或农业项目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2%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3、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0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4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5%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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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浏览的是 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规定(试行) 时间 2006-1-4 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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