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都没办产权证,退还房款外加三万利息。
日前,市二中院审结产权证纠纷案,判决解除房地产公司与陆女士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陆女士20余万元的购房款,8900余元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款项,赔偿1200余元的购房代理费、2.9万余元贷款利息损失;陆女士将房屋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详情2000年7月,陆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陆女士购买房地产公司的两居室住宅一套,总价款20余万元;付清全部款项后,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合同签订后,陆女士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10万余元的购房首付款,余款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8月,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并发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通知,告知某律师所是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产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件的代理单位。陆女士向该律师所缴纳了办理证的相关费用,律师出具了盖有房地产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但是,入住近3年,陆女士未领取到产权证。
2003年7月,陆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并另行起诉房屋装修费用;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定金的一倍即5000元,赔偿购房代理费、办证费和贷款利息共计3.9万余元。二中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后,收取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费用,但在收取费用后未给陆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直至2003年7月才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事宜,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责任。
提示陆女士遇到的开发商以及开发商的委托人收取费用后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拖延很久后才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的问题,在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大量存在。开发商会以政府办事效率低等种种借口来搪塞购房人,以便开发商免除就此问题的赔偿责任。其实,办不下来产权证往往是开发商先期手续不全或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等原因造成,责任在于开发商。本案说明,产权证问题含糊不得,要把维权官司打到底才能使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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